GB4223-2004:废钢铁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5 技术要求
5.1 废钢铁必须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 500 mm ,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 kg.
5.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
5.4 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法琅等.
5.6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 各种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消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5. 8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漫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 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 5085.1 中鉴别标准值即pH 值不小于12. 5 或不大于2.0的夹杂物.
5.10 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 13015 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
-一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一一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一一稍(蒸)馆残渣、焚烧处置残渣
一一感光材料废物
一一镀、六价倍、碎、砸、铺、锐、盼、柔、钱、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氯、酷化合物的废物
-一石棉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 13 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一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
-一废钢铁的α 表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越过0.04 Bq/cm2 ;ß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过0.4 Bq/ cm²;
一一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 16487.6 的规定。
5.14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财产、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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