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JGJ39-2016
1
1 总则
9
2 术语
11
3 基地和总平面
13
3.1 基地
13
3.2 总平面
13
4 建筑设计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17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18
4.4 服务管理用房
20
4.5 供应用房
21
5 室内环境
23
5.1 采光
23
5.2 隔声、噪声控制
23
5.3 空气质量
24
6 建筑设备
25
6.1 给水排水
25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6
6.3 建筑电气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
引用标准名录
32
附:条文说明
33
1 总则
36
2 术语
38
3 基地和总平面
39
3.1 基地
39
3.2 总平面
39
4 建筑设计
42
4.1 一般规定
42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5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6
4.4 服务管理用房
49
4.5 供应用房
49
5 室内环境
51
5.1 采光
51
5.2 隔声、噪声控制
51
5.3 空气质量
51
6 建筑设备
53
6.1 给水排水
53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4
6.3 建筑电气
55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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