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12-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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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
GB50289-2016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基本规定
11
4 地下敷设
12
4.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12
4.2 综合管廊敷设
18
5 架空敷设
20
本规范用词说明
23
引用标准名录
24
附: 条文说明
25
1 总则
28
2 术语
30
3 基本规定
31
4 地下敷设
33
4.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33
4.2 综合管廊敷设
36
5 架空敷设
37
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政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净距。
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的规定。
注:1 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 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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