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7-2012(2016局部修订稿):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稿)废止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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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条文
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道路范围内采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主要以调蓄和截污为主,包括透水路面、下凹式绿化带、生态树穴、环保型雨水口、雨水弃流井、排水 U 槽、渗透溢流井、渗水盲沟(管)、排水式立缘石等,根据断面布局、市政管线的布置等条件组合设置。若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设施,需根据当地降雨和地质条件计算具体尺寸,同时不同类型的设施从构造上对宽度有不同要求,因此对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在规范中不做具体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之和。
当绿化带或分隔带内设置调蓄时,除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木、调蓄设施间,包括构造物基础等宽度之间的干扰外。由于下沉式绿地具有蓄水、净化和缓排功能,雨季水位高,平时湿度大,各种设施除应确保结构稳定安全以外,还要根据防水防潮需求采取适当措施,特别是电气类设施。同时也要防止雨水下渗对道路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
当分隔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当需要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立缘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要求。
为满足道路行车安全的需要,车行道边一般设置立缘石。当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下沉式绿地时,车行道雨水需汇集进入下沉式绿地,立缘石应设置开口、开孔形式或间断设置,以满足路面雨水通过立缘石流入绿化带的要求。
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
便于雨水的收集,道路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当道路设置超高时,雨水设施应按道路超高坡向的位置设置,保证道路的安全行驶。
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
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或间断设置的距离应根据汇水量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 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 的有关规定。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沥青路面、透水砖路面等。并且已有相应的专用规范。因此,本规范只对各种路面结构的使用条件做原则规定,具体的设计要求,可详见相关规范。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应根据区域排水规划、道路设计和沿线地形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道路排水方式。
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达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多方面,需要从径流源头、中途和末端综合控制,因此,海绵城市建设应贯彻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的原则,控制目标和指标必须从规划层面统筹考虑,分解到相关的专项规划之中,在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的建设中具体落实。城市道路应在不削弱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提出的控制目标。
道路的地面水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迅速排除。
城市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道路排水设计的具体指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
设置雨水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设置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带内的植物选择还应考虑植物的耐淹、耐盐、耐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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