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小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外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外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0.1.3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连线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 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接线。
4 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 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4.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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