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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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条文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 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商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扁,并能自行关闭。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lt 时,应设置漏氯眼收装置〈处理能力按lh 处理-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 加氯(氨〉间及其合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 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纳、亚氯酸纳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纳及亚氯酸纳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g 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 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9.8.17 条第2 款和第9.8.19 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肉,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2 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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