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20-200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8 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3.0.10 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3.0.11 地震烈度6 度以上(含6 度)的地区,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地。
3.0.12 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0.5 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留足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棍颈处的地形标高。
4.0.6 绿地内山坡、谷地等地形必须保持稳定。当土坡超过土攘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4.0.7 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而破坏周边环境。
4.0.11 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1m;当这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0.12 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庭水不得排入绿地水体。在污染区及其邻近地区不得设置水体。
5.0.12 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6.2.4 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O.7Om。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m
6.2.5 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m
7.1.2 动物笼舍、温室等特种圄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和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满人观赏视觉和人身安全要求,并满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7.5.3 景观水体必须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持水质洁净。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7.6.2 人工堆叠假山应以安全为前提避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造型应完整美观、结构应牢固耐久。
7.10.1 城市绿地内儿童游戏及成人健身设备及场地,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
8.1.3 绿地内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与其他给水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有生活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的措施。
8.3.5 安装在水池内、阜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必须采用防触电等级为Ⅲ 类、防护等级为IPX8的加压水密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
旱喷泉肉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 的潜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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