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0.2 混凝土、钢筋的设计指标应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砖石砌体的设计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 钢材、钢铸件的设计指标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采用。
3.0.5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其含碱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53的规定。
3.0.6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并应接表1.0.8 的要求采用,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应进行试验确定。
3.0.7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料。
3.0.9 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考虑冻融作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混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影响的混凝土,应根据侵蚀性质选用。
4.3.3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构筑物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构筑物侧壁上的水压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
2 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勘察部门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数据采用;可能出现的最高和最低水位,对地表水位宜按1%频率统计分析确定,对地下水位应综合考虑近期内变化及构筑物设计基准期内可能的发展趋势确定。
3 水压力标准值的相应设计水位,应根据对结构的作用效应确定取最低水位或最高水位,当取最高水位时,相应的准永久值系数对地表水可取常年洪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对地下水可取平均水位与最高水位的比值。
4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结构作用的浮托力,其标准值应按最高水位确定,并应接下式计算:
5.2.1 对结构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5.2.3 构筑物在基本组合作用下的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a不应小于表5.2.3 的规定,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入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侧壁上的摩擦力不应计入,抵抗力和滑动、倾覆力应均采用标准值。
5.3.1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或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应保证满足变形、抗裂度、裂缝开展宽度、应力等计算值不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
5.3.2 对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下,构件截面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全面处于受拉)状态时,应按不出现裂缝控制; 并应取作用短期效应的标准组合进行验算。
5.3.3 对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处理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作用下,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压、受拉状态时,应按限制裂缝宽度控制;并应取作用长期效应的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
5.3.4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6.1.3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温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镰处起),应符合表8.1.3 的规定。
6.3.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各部位构件的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
2 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的钢筋配置;每米宽度的墙、板内,受力钢筋不宜少于4 根,且不超过10 根。
6.3.4 钢筋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具有抗裂性要求的构件(处于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状态) ,其受力钢筋不应采用非焊接的搭接接头;
2 受力钢筋的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非焊接的搭接接头应设置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3 受力钢筋的接头位置,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掏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相互错开, 如必要时,同一截面处的绑扎钢筋的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可加大到50% ,相应的搭接长度应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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