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83-2016: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消防水池补水量与井下洒水日用水量之和。
3.1.2 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设计规模小于0.3Mt/a的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量应按5.0L/s计算。设计规模大于或等于0.3Mt/a的矿井,井下消火栓总流量应按7.5L/s计算。每个消火栓的计算流量按2.5L/s计算。火灾延续时间按6h计。
4 最小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一次火灾消防用水总量计入。
5 消防储备水池补充水的流量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计算。
4.2.3 井下钻井取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钻井设计前,必须先查明含水层所承受的水压大小以及含水层余井下港道之间的岩层情况。
4.2.4 井下水源工程及设备硐室必须布置在稳定的岩层内,并应与井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相协调。井下水源井的位置应根据相关采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定或调整。
5.1.3 采用再生水水源供水的井下洒水系统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系统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水源作为备用水源时,系统间应采用间接连接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先进入中间水池,通过中间水池接入井下洒水系统;
2 中间水池的生活饮用水进水管晨低点应高于水池溢流水位150mm。
5.2.1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在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5.2.2 地面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内为井下服务的容积应大于井下消防储备水量与井下洒水储备水量之和;
2 井下消防用水的储备水量计算值小于200m3时,应按200m3取值;
3 井下洒水储备水量应按洒水日用水量的25%计算;小于小于200m3时,应按200m3取值;
5.2.3 地面水池应有确保消防储备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2.6 在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余地面消防储备用水合并存放时,水池提供的容积必须按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中的大者确定。
5.4.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道必须延伸到能够对全部用水项进行供水的所有用水点以及井下后期开拓工程的接管处。
5.4.3 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流向与巷道中的风向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6.1.1 井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1 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井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2)采区各上、下山口;
3)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入口;
4)爆炸材料库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硐室入口;
5)掘进巷道迎头;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胶带输送机机头。
2 下列有火灾危险的巷道的沿线:
1)斜井井筒、井底车场、胶带输送机大巷每隔50m;
2)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每隔50m;
3)煤层大巷、采区上山、下山、工作面运输及回风顺槽等水平或倾斜巷道每隔100m。
4)岩石大巷、石门每隔300m。
6.3.1 井下喷雾防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液压支架产尘源、破碎机、爆破作业的对面位置等处,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采、掘工作面的外喷雾应采用由高压喷嘴构成的高压喷雾装置。
2 运输系统中的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装车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载点上,均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9.1.1 加压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压泵站水泵的扬程在平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洒水点所需水压,在灭火时必须保证最不利的消防给水点所需水压。
9.3.2 井下配电设备选型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10.0.9 井下消防、洒水电控装置选型应选用矿用防爆型。
我也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