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34-2010: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1-10-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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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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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条文
GB50634-2010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内容
4.3.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在温度1100℃以上的区域投入,同时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2s。
7.1.4 危险废物或可产生挥发性气体的一般工业废物的卸料空间,应采用密封构筑物或建筑物,并应配置换气、降尘、除臭系统,同时应保持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
7.1.6 工业废物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10.1.4 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必须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2.13 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严禁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
11.1.6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设计必须执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11.2.2 危险废物运输应设计运输路线,且必须制定应急处理程序。当发生翻车或撞车等导致危险废物泄漏的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11.3.3 危险废物预处理及处置环节,应设置监控、检测、检验设施及事故应急设施,并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警示标识;车间内主要通道侧应设置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并应设置洗手池、紧急淋浴器、中和溶液设施,同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种类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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