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γ0S≤R (5.1.6 -1)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SE≤R/γRE (5.1.6 -2)
式中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应取不小于1.0;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3 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df≤df,lim (5.1.6-3)
式中df——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5.1 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1,f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f2,f2应取0.01N/m2。
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6.2.1条的相应规定。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7.3.1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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