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用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10.1 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2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6.6.13 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6.6.16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7.2.1 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7.2.10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7.2.11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7.5.2 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7.5.6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为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8.1.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1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8.1.8 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8.2.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8.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8.3.4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8.3.5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8.5.20 空调热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8.11.14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
9.4.9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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