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1995-03-29
实施日期:1995-10-01
废止日期:2018-04-01
入库日期: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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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GB50222-95
1
1 总则
8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9
3 民用建筑
11
3.1 一般规定
11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12
3.3 高层民用建筑
15
3.4 地下民用建筑
15
4 工业厂房
19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20
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22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23
附加说明
24
条文说明
26
1999年局部修订条文
44
2001年局部修订条文
52
1 总则
28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1
3 民用建筑
33
3.1 一般规定
33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6
3.8 高层民用连筑
36
3.4 地下民用建筑
39
4 工业厂房
41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42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3.1.18 当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 除第3.1.18条的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2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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