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45-2012: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5.1.1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下列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
1 电缆竖井、电缆夹层;
2 电子设备间、配电间、蓄电池室;
3 通风设备间;
4 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
5 疏散楼梯。
5.1.5 甲、乙类库房应单独布置。当需与其他库房合并布置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2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取防爆措施和设置泄压设施;
3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用抗爆防护墙与其他部分分隔,相互间的承重结构应各自独立。
5.3.2 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7.1.2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常规岛最大一次灭火用水量、流量及最大压力要求。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25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消火栓与水喷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管道的流速不宜超过5m/s。
7.2.1 建(构)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注:1 消防设计流量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计算。
2 室外油浸变压器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7.3.3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注:消防软管卷盘的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7.5.5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建(构)筑物、设备的灭火强度及作用面积不应低于表7.5.5的规定。
注:仓库类的自动喷水灭火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B 50084的有关规定。
8.1.1 供氢站、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蓄电池室、油泵房等.室内严禁采用明火和易引发火灾的电热散热器采暖。
8.1.6 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料。
8.2.15 燃油辅助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应采用防爆型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燃油辅助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8.4.4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设备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6 穿越管道竖井(防火)的水平管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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