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55-2008: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3 水封洞库内地面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0.3的规定。
3.0.7 水封洞库地面投影界限 50m内,不得建设影响地下储油洞罐稳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从事危及地下洞库稳定和安全的活动。
4.0.4 水封洞库不应在下列地区内选址:
1 发震断裂或地震基本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震区;
2 水源保护区;
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4.0.5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5的规定,表中未列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94的有关规定执行。
6.2.1 水封洞库地上设施之间的最小防火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水封洞库的建筑界限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3.1 地上设施防洪标准应按洪水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
6.3.2 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地上设施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在无掩护海岸,尚应计入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7.2.7 洞罐呼出的油气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排放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的有关规定。洞罐发油时,应采取避免在洞罐内形成油气爆炸混合物的措施。
7.2.8 每个洞罐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7.2.9 操作巷道应至少设置两个通向地面的出口。
8.8.1 地下水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洞罐的四周应设置地下水位及水质监测孔,每边不应少于2个,地下水异常变化的部位应加密;
2 地下水监测孔深度应低于洞室底面10m。
9.1.2 水封洞库库区应设置独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45L/s。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应按3h计算。
9.1.3 操作巷道内和每座竖井口附近应布置消火栓,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9.1.4 消防水泵应采用双动力源。
10.2.1 水封洞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应在排出水封洞库围墙前设置水封装置。
10.3.6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取样点和检测水质、测量水量的设施。
12.0.6 库区内易泄露或聚积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3.2.2 竖井操作区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竖井上部为封闭建筑物时,除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0次/h。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小 6m时应按实际高度计算,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计算。
2 建筑物通风应按下部区域排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设计,机械通风装置的吸风口应靠近漏气设备或设置在窝气地面0.3m以下。
13.2.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风 机应选用防爆型,并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传动。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管、风机及其安装方式应采取导静电措施。
13.2.4 在设置有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报警装置的房间内,其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备联动 ,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13.2.5 操作巷道内,每座竖井口处应设置固定式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出风管口应设置在操作巷道外,出风管口与洞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且应高出洞口,并应采取防止油气倒灌的措施。
14.1.3 水封洞库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及事故废水在排放前应经过处理,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4.1.4 水封洞库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14.2.1 库区的作业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GBZ 2的有关规定。
14.2.2 在操作巷道及中心控制室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具。
14.2.3 库区内易发生事故的区域和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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