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70-2014:煤炭矿井防治水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5.0.7 采用仰斜开采时,回采工作面应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
6.0.4 水体下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水体下的急倾斜煤层中,严禁布置采掘工作面。
8.0.3 相邻矿井边界处保护煤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型的矿井,煤柱留设的总宽度不应小于40m,且每矿不应小于20m。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型的矿井,煤柱留设的宽度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外,还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静水压力、开采上覆岩层移动角、导水裂缝带高度等因素计算确定。
3 以断层为界的矿井,其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应按断层防水煤柱留设,同时相邻两矿的开采不应破坏邻矿的保护煤柱。
10.1.1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水闸门及硐室: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井下未设置抗灾排水系统的井底车场周围;
2 在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布置采掘工作面时;
3 受承压水威胁的煤层需分水平或分采区隔离开采时;
4 钻孔打透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区,有突水危险时。
11.1.1 矿井应设置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正常排水系统。
11.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时,应在正常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增设抗灾排水系统。
11.1.3 矿井排水设备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11.2.2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必须设置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检修水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11.2.3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必须设置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工作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11.3.12 抗灾排水管路应独立设置,排水能力应与抗灾潜水泵的排水能力相匹配。
12.0.1 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2.0.3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的配电设备的能力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应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12.0.7 用于煤矿井下排水潜水泵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除应符合矿用电缆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水、耐压要求。
12.0.8 主排水泵、下山采区排水泵和抗灾潜水电泵等井下主要水泵站,以及其电气控制设备所在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向下山采区排水泵供电的变电所和抗灾潜水泵站地面电气控制室,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2.0.15 防水闸门供配电及控制系统的电源应引自非来水侧,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3.0.7 在洪水、河流冲刷到的地段,严禁设置矸石、炉灰、垃圾等堆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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