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7-201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02
实施日期:2015-08-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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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GB50987-2014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13
4 总体布置
16
4.1 防火间距
16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17
5 建筑物
19
5.1 防火分区
19
5.2 安全疏散
19
6 电气设备
22
6.l 室外电气设备
22
6.2 室内电气设备
23
6.3 电缆
24
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26
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27
8.1 一般规定
27
8.2 给水设施
27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29
8.4 消火栓
30
8.5 自动灭火系统
31
8.6 消防器材
32
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33
9.1 通风、采暖
33
9.2 防排烟
33
10 消防电气
35
10.1 消防供电
35
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35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5
10.4 防雷接地
38
本规范用词说明
39
引用标准名录
40
附:条文说明
41
1 总则
45
2 术语
46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47
4 总体布置
50
4.1 防火间距
50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50
5 建筑物
52
5.1 防火分区
52
5.2 安全疏散
53
6 电气设备
56
6.l 室外电气设备
56
6.2 室内电气设备
60
6.3 电缆
61
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63
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5
8.1 一般规定
65
8.2 给水设施
67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69
8.4 消火栓
70
8.5 自动灭火系统
72
8.6 消防器材
74
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75
9.1 通风、采暖
75
9.2 防排烟
76
10 消防电气
77
10.1 消防供电
77
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77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
10.4 防雷接地
78
4.1.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的规定。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 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6.1.3 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本规范第6.1.1条、第6.1.2条规定时,应设置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0.3m;
2 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边长及两端各加1.0m之和;
3 与油坑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4 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1.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0m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0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0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A1.50防火门或A1.50固定式防火窗。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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