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07-2012: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7.2.3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特征、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2 查明场地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年代、成因、分布范围、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能力,提出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或桩基等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路基等,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3 分析地下工程围岩的稳定性和可挖性,对围岩进行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提出对地下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地质问题及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基坑支护、隧道初期支护和衬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 分析边坡的稳定性,提供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提出边坡治理的工程措施建议。
5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的分布、水位、水深、水质、防渗措施、淤积物分布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等,分析地表水体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勘察时水位、水质、岩土渗透系数、地下水位变化幅度等水文地质资料,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
7 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分析工程周边环境与工程的相互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
9 应确定场地类别,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6 度的场地,应进行液化判别,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10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7.3.6 地下工程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采取岩土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数量:车站工程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区间工程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
7.4.5 高架工程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取样及原位测试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10.3.2 勘察时遇地下水应量测水位。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时,应分层量测。
11.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且无法规避时,应进行专项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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