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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条文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用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7.2.4 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 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 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4) 当电阻减少到50kΩ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 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 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8.6.7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10.2.8 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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