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09-201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3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危险等级应按厂房内危险品生产工序中最高危险等级确定。
3.0.5 火炸药生产厂房应独立建设,不得与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联建。
3.0.6 1.1级生产厂房内不得布置2条和2条以上生产线。不得设置有人值班的自动控制室。
3.0.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4.0.9 火炸药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6.3.34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基础材料,应采用毛石混凝土、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普通砖和毛石砌体。钢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毛石混凝土和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0. 4 厂房内生产工序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工艺设备内部的消防雨淋用水量、水压应按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参数确定。下列工艺设备内部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1 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凉药机。
2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轮碾机、粉碎机、混药机、凉药机。
3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球磨机。
4 粉状炸药螺旋输送设备。
8.2.2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不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10.3.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8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
注: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可标注温度值,或标注最高表面温度组别或两者都标注。
10.3.2 F0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及控制仪表(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控制按钮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 或DIP B21型(IP65级),控制仪表的选型应为本质安全型(IP65级)。
10.7.2 各类危险性防雷建筑物应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11.2.1 在火炸药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应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1. 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型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汽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我也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