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
GB50201-2014
1
1总则
11
2术语
12
3基本规定
13
4防洪保护区
15
4.1一般规定
15
4.2城市防护区
15
4.3乡村防护区
16
5工矿企业
17
6交通运输设施
19
6.1铁路
19
6.2公路
20
6.3航运
21
6.4民用机场
23
6.5管道工程
23
7电力设施
25
7.1火电厂
25
7.2核电厂
26
7.3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26
8环境保护设施
28
8.1尾矿库工程
28
8.2贮灰场工程
28
8.3垃圾处理工程
29
9通信设施
31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33
10.1文物古迹
33
10.2旅游设施
33
11水利水电工程
35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35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38
11.3水库工程
39
11.4水电站工程
40
11.5拦河水闸工程
41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42
11.7供水工程
42
11.8堤防工程
43
本标准用词说明
44
引用标准名录
45
附:条文说明
47
1总则
50
2术语
52
3基本规定
54
4防洪保护区
59
4.1一般规定
59
4.2城市防护区
60
4.3乡村防护区
62
5工矿企业
64
6交通运输设施
66
6.1铁路
66
6.2公路
67
6.3航运
69
6.4民用机场
69
6.5管道工程
71
7电力设施
73
7.1火电厂
73
7.2核电厂
73
7.3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74
8环境保护设施
76
8.1尾矿库工程
76
8.2贮灰场工程
76
8.3垃圾处理工程
77
9通信设施
78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79
10.1文物古迹
79
10.2旅游设施
79
11水利水电工程
81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81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84
11.3水库工程
86
11.4水电站工程
89
11.5拦河水闸工程
90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91
11.7供水工程
91
11.8堤防工程
93
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6.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行。
6.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3.5 当河(海)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
6. 5.4 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7.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
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和坝型,按表11.3.1确定。
11.3.3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
11.8.3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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