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71-201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6 有色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有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防护技术装备。
5.2.4 存在突水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
5.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同一矿区的水文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时,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危险区域的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内也应设置防水门。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
7.4.15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和高边坡路段的外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堤,安全防护堤的高度不应低于车轮直径的0.4倍。
9.3.1 开拓井巷位置及井口工业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竖井、斜井、平硐、斜坡道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3 每个矿井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且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时,应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9.3.3 斜井开拓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斜井下部车场应设置躲避硐室。
9.3.9 主溜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主溜井装矿硐室应设置专用安全通道。
9.4.8 分段空场采矿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布置,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应相互对应;
5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10.3.1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大型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做专题研究。重要矿山工程不应布置在地下开采的移动范围内。
11.2.1 矿井总风量应等于矿井需风量乘以矿井需风量备用系数K,K值可取1.20~1.45。矿井需风量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计算,并应取其中最大值:
2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时,矿井需风量不应少于每人4m³/min。
3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需风量,应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供风量4m³/min计算。
11.2.2 回采工作面的需风量应按排尘风速所需风量计算,排尘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应小于0.15m/s。
2 巷道型采场不应小于0,25m/s。
3 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应小于0.5m/s。
4 无轨装载设备作业的工作面不应小于0.4m/s。
11.2.7 矿井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所有需风点和有风流通过的井巷,平均最高风速不应超过表11.2.7的规定。
13.6.5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阶段应设置稳罐装置。
14.1.3 斜井井筒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串车提升斜井应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18.1.1 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汇水面积大的山坡露天矿山,应在露天开采境界外或露天边坡上设置截水沟。
18.2.3 井下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至少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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