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49-2012:冶金工业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3 冶金工业建设的各类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1.7 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建(构)筑物重要性等级,以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控制性勘探点和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按表5.1.7确定。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个地貌单元不应少于1个。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至中、微风化层外,其他勘探孔钻入基岩强风化层的深度不应小于2.0m。已有资料表明场地不深处埋藏有厚度大,且均匀分布的坚硬状态的黏性土,密实的粗砂、砾砂及碎石层等地层,其下又无软弱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点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点钻入坚硬黏性土层,密实砂层的深度不应小于5.0m,钻入密实碎石层的深度不应小于2.0m。在勘探过程中遇有软弱土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深。
5.1.8 取样勘探点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且每个地貌单元不应少于3个,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样应根据地层的厚度、分布和岩土的均匀性确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的土样,应在每一层土中选取,取样竖向间距不应大于2.0m。不能取原状土样时,应选取扰动土样,测定其天然含水量和可塑性。
2 用静力触探、动力触探试验测定黏性土、粉土、砂类土和碎石土的工程性质时,每一地貌单元不应少于2个试验孔;在进行测试的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土工试验资料配合。
淤泥、淤泥质土及软、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和粉土,应增加静力触探孔数,且在采取试样时,应用薄壁取土器,以静力连续压入法进行。
地震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饱和砂土和粉土,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并从贯入器内选取代表性试样测定其黏粒含量。
3 应选择大于或等于2个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各土层的剪切波速。场地类别的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4 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基础底面宽度小于或等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于应按地基变形验算进行设计的建筑物,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点应达到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
3 地基压缩层深度内有很厚且埋藏稳定的坚实土层或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点应穿过强风化带外,其余勘探点深度应进入稳定坚实土层内一定深度或至基岩顶面一定深度;
4 当场地(或地段)有生产堆料、工业设备地面堆载,以及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等大面积地面堆载时,控制性勘探点应适当加深;
5 大型设备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 当在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土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深;
7 需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时,一般勘探点深度应进入桩端持力层以下3m~5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按桩端下压缩层深度确定;
8 基坑工程的勘探点应按周边及开挖和降水的影响范围布置,深度应为开挖深度的2倍~2.5倍。
5.1.15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察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2~2/3,对大型设备基础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
2 取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在主要受力层应为1m~2m,主要受力层以下不应大于3.0m;
3 在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软弱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卵石的黏性土,不易采取原状试样时,应进行原位测试并采取适量扰动试样,并应测定其天然含水量和状态参数等;
5 对于淤泥、淤泥质土及软、流塑状态黏性土,应采用静力触探试验;在采取原状土样时,应用薄壁取土器,以静力连续压入方法进行;
6 在地震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对饱和砂土及粉土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并从贯入器内选取代表性试样测定其黏粒含量;
7 对大型建筑物地基及用一般方法难以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同一试验层不应少于3组;
8 当设计需要提供地基土动力参数时,应做相应的动力测试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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