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9-2007: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3 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应根据围岩条件和矿压特点设计,并应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敷设、设备与设施安装,以及检修、施工的要求。
4.1.1 巷道净断面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设计。
2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无轨巷道不得低于2m,有轨巷道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3 采区准备巷道和大、中型矿井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的净高,中厚煤层、厚煤层不得低 2m,薄煤层不得低于1.8m。
4 巷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m。
4.2.1 有人员行走的巷道必须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上不得有妨碍人员行走的任何设施和物件。
4.2.2 人行道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4.2.3 在净高1.6m范围内的人行道的宽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行驶无轨运输设备的巷道不得小于1.2m。
2 轨道运输巷道,综采矿并不得小于1.Om,其他矿井不得小于0.8m。
3 单轨吊运输、架空乘人器运人巷道不得小于1.Om。
4 人车停车地点上下人侧,不得小于1.Om。
4.3.1 运输巷道的净高与净宽,应根据巷道中运输设备及所运送的物件的高度与宽度、人行道的高度与宽度、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 ,以及管线敷设的高度与宽度计算确定。
巷道管线敷设的高度与宽度,应按管线及其敷设装置的最外缘确定。
4.3.2运输巷道直线段的安全间隙、检修与操作空间必须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运输巷道曲线段及与之相连的一定长度的直线段中,运输设备两侧的人行道与安全间隙,应在直线段人行道与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加宽。
4.3.6 双轨巷道直线段的轨道中心距,应根据运输设备及所运送的物件的宽度与双轨间的安全间隙确定;双轨巷道曲线段及与之相连的一定长度的直线段的轨道中心距,应在直线段轨道中心距的基础上加宽。
5.1.3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喷射混凝±封闭煤层。
6.1.2 拱碹与巷道顶、帮之间必须采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7.1.3 金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支架与巷道顶、帮之间必须采用背板和楔子塞紧背实。可缩性金属支架的卡缆必须采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
10.2.3 轨枕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运行插爪制动人车的斜巷必须采用木轨枕。
12.1.1 巷道和交岔点中敷设的各种管路、电缆、电机车架空线及其他缆线,不得形晌运输、行人和安全。
12.2.1 电缆与管道的相对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2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
3 敷设有瓦斯管路的巷道,电缆必须与瓦斯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12.2.2 敷设于巷道顶部和人行道上方的管道,其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吊挂在人行道上方的管道及其悬吊装置下部的净高不得低 于1.8m。
2 用钢梁支托的管道,钢梁下部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12.2.4 瓦斯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2 采用轨道运输或无轨运输的主要运输巷道内,瓦斯管道应敷设在巷道顶部或固定在人行道侧的巷道壁上,管道底部应高于运输设备的高度。
12.2.7 电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当受条件限制挂在同侧时,通 讯、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 ,其间距应大于100mm。
12.2.8 高压电力电缆之间、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侧时,高、低压电力电缆的间距应大于100mm。
12.2.9 电机车架空线的敷设位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
1)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得小于2.Om;
2)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得小于1.9m;
3)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得小于2.2m。
2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悬吊绝缘子与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250mm。
3 电机车受电弓与管路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
12.3.3 瓦斯管道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采取防止砸坏管道的措施。
12.3.4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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