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88-201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0.4 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4.1.4 再生金属冶炼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火法冶炼烟气应采取防治二噁英类污染的措施。
4.1.5 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或烟气量超过相关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时,应设置脱硫、脱硝系统。
4.3.2 干燥、熔炼、吹炼、精炼等炉窑的进、出料口应配置吸风罩捕集逸散的烟气;排放的烟气应净化处理。必须保证烟气中的铅、镉、汞、砷、铬等重金属达标排放。
4.3.3 硫化精矿、含汞精矿的干燥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汞等含量超标时,应设置除尘、脱硫、脱汞设施。
4.3.5 含硫矿物冶炼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制酸尾气和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不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加脱硫处理设施。
4.3.9 阳极泥硫酸化焙烧窑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硒后应脱硫处理。
2 阳极泥贵铅熔炼和分银熔炼烟气,应设置高效收尘处理系统脱除烟气中含重金属的烟尘。
4.3.11 铅锌冶炼烟气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汞浓度高于排放标准时,应净化脱汞。
4.3.12 汞冶炼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汞冶炼过程严禁汞蒸气外逸。
2 汞产品应密闭贮存,应设置备用冷凝排风机,并按一级负荷供电。
4 炼汞厂的汞炱严禁采用火法打汞炱或自然干燥处理。
4.3.13 回收含砷、镉等有害成分的烟尘采用的设备必须密闭,排放的尾气应高效净化。
4.3.14 锑、锡冶炼和砷钴矿提钴过程中产生含砷烟气的炉窑出入口应密闭,烟气应经收尘、净化处理。
4.3.16 铅、锌、锡、锑等火法精炼浇铸的烟气应予以收集,并应进行除尘等处理。
4.4.6 氧化铝生产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熟料烧成窑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且应采用旋风除尘器加板式电除尘器或更高效的除尘方式。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脱硝处理。
6 氢氧化铝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且应采用高效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处理。
4.4.7 铝电解废气的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铝电解槽必须设置烟气氟化物和粉尘治理设施。每套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的排烟风机不得少于两台,且应相互备用或单独设置备用风机。
4.4.8 阳极制造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阳极焙烧炉必须设置烟气沥青烟、氟化物和粉尘净化设施。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进行脱硫、脱硝处理。
4.5.2 合成砷化镓工序必须设置事故排放的含砷废气处理设施。
4.6.2 铍产品制备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备铍产品过程产生烟气的部位必须密闭、隔离,并应设置局部排风及高效处理设施。
2 铍产品的湿法制备过程凡产生含铍蒸气和雾沫等有害气体的部位,必须采取捕雾收集并净化有害气体的措施。
3 铍的中间产品和产品必须密闭贮存。
4.7.1 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铍青铜、镉青铜采用感应电炉熔炼产生含氧化铍、氧化镉等有毒烟气时,熔炼炉的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烟气逸散点必须采取烟气密闭收集措施,排烟系统应配置高效除尘器进行烟气净化处理。
4 铜材及电解铜箔生产中的溶铜罐、酸洗槽、碱洗槽、钝化槽和其他散发酸(碱)雾的槽体或容器、表面处理机组和气垫式退火炉等部位,应设置抽排风装置;当硫(铬)酸雾、碱雾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4.7.2 轻金属加工废气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加工用熔炼炉和保温炉在熔炼、精炼、搅拌、扒渣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氧化物、覆盖剂、精炼剂等含颗粒物烟气浓度超标时,应设置排烟和除尘处理设施;当烟气中酸性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进行脱硫、脱酸处理。氯气贮存间、氮氯混合室(气柜)应设置事故预警、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输送管道及用户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
4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氧化物粉尘,以及静电粉末喷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超标时,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有燃爆危险的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8.2 废铜、废铝采用高温火法进行表面预处理和再生熔炼时,预处理设备和熔炼炉炉门及扒渣口等应设置集气罩,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急冷却、活性炭吸附和高效除尘器等处理装置,并应防止或减少二噁英类有害物质的产生。
5.1.3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及事故后处理设施,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露天场所应防雨。
5.1.4 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污水的收集、输送沟渠和检查井、收集池等应防渗、防腐;含第一类污染物且浓度超标的污水严禁排入渗井、渗坑、溶洞或废矿井。
5.3.1 冶炼烟气制酸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洗涤产生的含铅、砷、汞等重金属的污酸,应回收或处理;
3 硫酸车间、酸罐区应设置事故池。
5.3.2 湿法冶金、电解、阳极泥和烟尘湿法回收处理产生的废液,以及管道、滤布、设备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应收集并综合回收或处理。
5.3.3 湿法冶金工业场地应设置事故池。车间地面、地面向上1.5m内腰墙、溶液槽及事故池应做防腐、防渗处理。
5.3.4 重金属冶炼、电解阳极泥熔炼等炉窑的烟气采用湿法净化时,其洗涤水经处理后应循环使用。
5.3.6 含金属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洗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运载精矿和其他含金属等粉料、污泥、渣等车辆的冲洗水,应设收集、沉淀处理设施;
5.4.5 镁锭镀膜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液应处理后循环利用,车间排水中的总铬及六价铬浓度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5.5.1 硅、锗材料制备的生产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5 产品检测产生的含铬废液必须单独收集或回用,不能返回工艺或作其他利用的含铬废液中的总铬及六价铬,必须达标后再送全厂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5.6.2 制备铍产品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应返回生产系统;中和沉淀产生的硫酸铍废液,应先蒸发结晶或用其他方法综合利用后,再送废水处理站处理。
5.7.2 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酸洗、碱洗等漂洗废水和废液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铍青铜、镉铜合金酸洗产生的含铍、镉、砷等第一类污染物的漂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应回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4 酸洗和碱洗废液应回收利用,当无回收利用价值时,应净化处理。含铍、铬、镉、砷、铅、镍等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液及漂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应回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 电解铜箔在清洗、镀铜粗化和表面处理时产生的含铜、铬等重金属离子的酸、碱清洗废水,应单独处理。
5.7.3 轻金属加工生产废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铝型材氧化着色产生的酸性或碱性含金属氧化物废水,应采用絮凝、中和沉淀法处理;镁材氧化着色的酸性或碱性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并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 铝带材涂层钝化采用水洗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水、镁材氧化着色的酸性或碱性含铬废水,均应单独收集回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6.1.4 危险废物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
6.3.5 湿法炼锌浸出渣及其经烟化处理后的渣、热酸浸出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3.6 砷钴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对其中有害重金属元素稳定化、固化后安全填埋。
6.3.15 含汞废触媒应密闭装存,并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4.2 赤泥堆场必须采取防渗、防流失措施。
6.6.2 铍产品制备的废渣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铍冶炼产出的浸出渣、除铁渣、含铍废弃物,必须送渣库安全处置并保持水封。
6.7.1 重有色金属及硬质合金加工的废渣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铍青铜或含镉、砷等熔炼炉除尘灰,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的措施。
4 含铍、镉、砷等重金属的有害熔渣,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不回收利用时,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措施。
6 含铍、铬、镍、镉、砷等重金属的废水及废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措施。
6.7.2 轻金属加工固体废物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静电粉末喷涂回收的漆粉应回收利用。
6.8.3 再生熔炼炉渣、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灰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综合利用或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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