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94-2011: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现行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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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条文
3.0.1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注:1 采用增湿粉碎、湿法粉碎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丁类;采用密闭型粉碎设备的原料粉碎车间,其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
2 黄酒厂采用黄酒糟生产白酒时,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白酒厂的要求确定。
4.1.4 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2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1 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库建造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仓库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4.2.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设置在山地的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3 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设置在山地的储罐区,当设置事故存液池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3.3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5.0.1 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5.0.1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6.1.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注:半敞开式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本表规定的1.5倍。
6.1.2 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6.1.3 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6.1.4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6.1.6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m³,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50%;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³、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³时,储罐可成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5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当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³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1.8 人工洞白酒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洞白酒库应由巷道和洞室构成。
2 一个人工洞白酒库总储量不应大于5000m³,每个洞室的净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3 巷道直通洞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相邻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洞室内最远点距出口的距离不超过30m时可只设一个出口。
4 巷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2.2m。相邻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5 当两个洞室相通时,洞室之间应设置防火隔间。隔间的墙应为防火墙,隔间的净面积不应小于6m²,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m。
6 巷道与洞室之间、洞室与防火隔间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和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应满足防锈、防腐的要求,且应具有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和洞外控制关闭的功能。
7 巷道地面坡向洞口和边沟的坡度均不应小于0.5%。
6.1.11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³、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确定。
6.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1.1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存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3.3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8.0.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
8.0.2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通风管道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隔墙。
2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3 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0.6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8.0.7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9.1.5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9.1.7 厂房和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且疏散应急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5.01x: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人工洞白酒库内的巷道。
4 参观走道、疏散走道。
9.1.8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采用糟烧白酒、高梁酒等代替酿造用水的黄酒发酵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有关规定;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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