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73-2014: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4.5 土建重要结构上不得任意施焊、切割或开孔,必须进行时应制订措施,经原设计单位校核满足要求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3.4.10 燃气轮机设备及管道最终封闭前应办理隐蔽工程签证。
4.3.5 静电接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法兰间应设导线跨接;
4.3.7 燃料供应系统压力试验前,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隔离,与己运行的燃气、燃油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识。
5.3.10 盘动转子时应检查转子转动无异常,严禁损伤设备。
5.6.4 进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清洁度检查,系统内部应清洁、无异物;所有螺栓、定位销等可能松动的部件应采取防松措施。
6.2.6 油箱事故排油管应接至设计规定的事故排油井,事故排油阀应设两道明杆钢质手动阀门。事故排油阀的操作手轮应设在操作层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阀杆应水平或向下布置,手轮应设玻璃保护罩。油箱事故排油管在机组启动试运前应安装完毕并确认畅通。
7.4.4 管道吹扫时,吹扫出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方严禁站人。
7.4.5 管道吹扫时,吹扫介质宜采用洁净的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7.4.9 天然气系统所有设备及管道在投运前必须进行气体置换。
7.4.12 气体置换设备及管道附近应设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4.13 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可能产生静电的物件进入天然气区域。
7.4.16 天然气置换惰性气体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并具有可靠的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手段;安装有天然气设备的建筑物内,应经常检查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7.5.5 人体皮肤应避免与抗燃油直接接触。
7.6.4 燃气轮机在备用和运行期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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