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59-2013: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2.1 工程结构设计中荷载代表值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其代表值;
2 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准永久值或频遇值作为其代表值;
3 偶然荷载应根据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2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的设计基准期。
4.1.1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不同生产工况和环境条件区分设计状况,相应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持久设计状况,用于正常生产工况下,结构及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
2 短暂设计状况,用于非正常生产工况下,结构或构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组合;必要时,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
3 偶然设计状况,用于异常、罕遇状态下,当工程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或在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具有明确要求时,其主体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组合以及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荷载组合。
4 地震设计状况,用于地震作用下,结构的荷载组合及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3.1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0;
2)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3)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取1.40;
2)对标准值大于4.0kN/m²的楼、地面可变荷载,应取1.30。
9.1.1 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各类生产工艺荷载,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提供。所提条件必须全面、准确、明晰,应以文字、表格或图示正式提供荷载条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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