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61-2012: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设计基本地震动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石油化工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6 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2.3 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设备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表3.2.3采用。
4.1.1 设备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o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对于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且高度大于20m的直立设备和加热炉落地烟囱,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
3 安装在构架(包括构筑物)上的卧式设备、支腿式直立设备,应计入设备所在构架的地震放大作用。
4.2.1 设备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备自振周期和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2.1选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3.2.3选用。
5.2.1 卧式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设防地震的规定取最大值。
6.3.1 支腿式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设防地震的规定采用。
7.3.1 支耳式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设防地震的规定采用。
8.3.1 直立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设防地震的规定采用。
9.3.1 球罐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设防地震的规定采用。
10.3.1 储罐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设防地震的规定采用。
11.3.1 加热炉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2.1条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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