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1. 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4.1.2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II 器械空气供应源
4.1.8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4.1.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4.2.8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3.5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4.4.1 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4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4.4.7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5.2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4.6.4 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4的规定。
注:当面向液氧贮罐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液氧贮罐与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三、四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5m。
4.6.7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5.2.1 除设计真空压力低于27kPa的真空管道外,医用气体的管材均应采用无缝铜管或无缝不锈钢管。
5.2.5 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的脱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压缩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均应严格进行脱脂;
5.2.9 与医用气体接触的阀门、密封元件、过滤器等管道或附件,其材料与相应的气体不得产生有火灾危险、毒性或腐蚀性危害的物质。
10.1.4 焊接医用气体铜管及不锈钢管材时,均应在管材内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焊接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或单独供应呼吸气体;
10.1.5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管道与设备施工时,严禁使用油膏。
10.2.17 医用气体管道应分段、分区以及全系统作压力试验及泄漏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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