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2-2012: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15 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开行或接发双层集装箱列车的线路设计,应满足双层集装箱限界的要求。
3.4.2 铁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中的快速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铁路与其他道路交叉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1 铁路与二级公路交叉。
2 铁路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等于120km/h的地段。
3 结合地形或桥涵构筑物情况,有设置立体交叉条件者。
3.4.3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的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厂外道路、城市道路的建筑限界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有关规定。
2 铁路下为乡村道路设置的立交桥、涵的净宽、净高,不得小于表3.4.3的规定。
注:1 通行汽车及大型农机通道的乡村道路,特殊困难条件下净高不应小于3.5m。
2 特殊困难条件下仅供人行的道路,净高应按不小于2.2m设计。
3.4.6 铁路与道路立交设置的铁路桥或道路桥的桥上两侧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8.1 运营隧道内空气的卫生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通过隧道后15min以内,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应小于30mg/m³,氮氧化物浓度应小于10mg/m³。
2 电气化运营隧道内,隧道湿度应小于80%,温度应低于28℃,臭氧浓度应小于0.3mg/m³,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浓度应小于10mg/m³。
3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必须进行瓦斯检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隧道内的瓦斯浓度均不应大于0.5%。
7.8.2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的机械通风应在列车进入隧道前或在列车出隧道后进行,列车在隧道内运行时不应进行通风。瓦斯隧道运营通风的最小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隧道内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启动风机进行通风。
9.3.9 油量为2.5t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9.3.16 牵引供电系统中的设备和馈电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保护装置。
9.4.6 接触网设计的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磨耗面积不大于25%时,接触线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0。
2 各种绞线的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横跨横承力索不应小于4.0,定位索不应小于3.0。
2)承力索、钢绞线不应小于3.0,铜或铜合金绞线不应小于2.0,铜包钢绞线、钢芯铝绞线、铝包钢芯铝绞线不应小于2.5。
3)附加导线不应小于2.5。
9.4.9 支柱侧面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区段,接触网支柱内缘至邻近线路中心线在轨面高度处的距离,通行超级超限货物列车的线路,不应小于2440mm;不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的线路不应小于2150mm。
曲线区段,接触网支柱内缘至邻近线路中心线在轨面高度处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加宽。
2 采用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不应小于3100m。
3 牵出线处支柱侧面限界不应小于3500mm。
10.2.1 变、配电所的所址应靠近负荷中心,并应便于电力线路引入引出;所区地坪高程应高于洪水频率为1/50的高水位,并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积水的场所。
10.3.1 架空线路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路径应避开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仓库区域及危险品站台。与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4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12.2.28 水塔和清水池的溢水管、泄水管严禁直接接入雨水和污水管道。清水池的溢水管和泄水管应设置防倒流装置。水塔和清水池的通气孔、检修孔应采取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14.1.1 涉及行车安全的铁路信号系统及电路设计,必须满足故障导向安全的要求。
14.3.3 站内联锁设备中,敌对进路间必须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
14.3.9 相邻轨道电路之间应采取绝缘破损防护措施。
14.4.2 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
15.2.5 室内给水排水及卫生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和变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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