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3-2014: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5.1.1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5.1.1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5.1.5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1.5的规定;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5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5.1.5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注: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5.1.8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8的规定。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5.1.12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5.1.12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等级为四级的抗震墙,除本章有规定外,均应按非抗震设计采用;
2 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1.12分界值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5.3.1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ξ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5.3.1采用。
6.3.2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墙的转角、端部和孔洞的两侧配置竖向连续的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2 应在洞口的底部和顶部设置2根直径不小于1Omm的水平钢筋,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40d和600mm;
3 应在楼(屋)盖的所有纵横墙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粱的宽度和高度应等于墙厚和块高,圈梁应配置不少于4根直径10mm的主筋,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同层混凝土块体强度等级的2倍,或该层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4 剪力墙其他部位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墙长、墙高的1/3,且不应大于900mm;
5 剪力墙沿竖向和水平方向的构造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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