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67-201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3.1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15K的小丝束纤维。
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5000h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0.15mm。
3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玻璃纤维和中碱的玻璃纤维。
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4.3.3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不同品种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3.3的规定采用。
4.3.6 对符合安全性要求的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当与其他结构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应对其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层间剪切强度重新做适配性检验。
4.4.2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进行粘结抗剪强度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4.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4.5.3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标准值(frtk)应按其极限抗拉强度确定,且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以及不低于90%的置信水平。
4.5.4 不锈钢丝绳和镀锌钢丝绳的强度标准值和设计值应按表4.5.4采用。
4.5.6 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的内部和表面严禁涂有油脂。
15.2.4 植筋用结构胶粘剂的粘结抗剪强度设计值f|x|应按表15.4.2的规定值采用。当基材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30,且采用快固型胶粘剂时,其粘结抗剪强度设计值f|x|应乘以调整系数0.8。
16.2.3 碳钢、合金钢及不锈钢锚栓的钢材强度设计指标必须符合表16.2.3—1和表16.2.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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