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含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6.4 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5.6.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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