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95-2013: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7.0.1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7.0.3 容积大于或等于1m³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容积小于1m³的煤气设备上的放散管直径,不应小于50mm。
7.0.4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设爆破阀。
7.0.6 装设爆破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部位;
2 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站区道路等有人员经过的地方。
7.0.9 煤气设备水封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表7.0.9的规定。
7.0.12 煤气设备的水封应采取保持其固定水位的措施。
7.0.13 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排送机与煤气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隔断煤气的装置;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9.0.1 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13.0.2 煤气站的报警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设定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当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继续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 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 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 电气滤清器内含氧量大于0.8%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达到1%时,应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 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65℃或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50kPa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5.0.7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或空气总管空气压力传感装置联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排送机才能启动;当空气鼓风机停止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互相交替工作;
2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大于等于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
15.0.8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
17.0.3 煤气管道支架上不应敷设电缆,但采用桥架铺装或钢管布线的电缆可敷设在支架上,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17.0.4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应敷设在电力线路的下面,并应在煤气管道上电力线路两侧设有标明电线危险、禁止通行的栏杆;栏杆与电力线路外侧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交叉点两侧的煤气管道及其支架必须可靠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17.0.5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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