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2006: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4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3.1.4采用。
注: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
3.1.5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3.1.5采用。
注:1 计算现浇钢筋轻骨料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如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
2 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用于构造计算时,应按表取值。
4.1.3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1.3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粒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 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和火山渣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类环境下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 二类、三类环境下,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普通混凝土的要求增加5mm。
7.1.7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的规定确定。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及以上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按上述规定增大0.1%。
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1.3条调整设防烈度,再按表8.1.3确定抗震等级。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
3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3为一批,不足100m3时也作为一批。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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