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40-200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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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 木语、符号; 3. 抗震设计的一般规定; 4.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和门架; 5. 预应力混凝土板柱结构。
1 总则
6
2 术语、符号
7
2.1 术语
7
2.2 符号
7
3 抗震设计的一般规定
10
3.1 地震作用及结构抗震验算
10
3.2 设计的一般规定
13
3.3 材料及锚具
16
4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和门架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
18
4.3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柱
22
4.4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节点
24
4.5 预应力混凝土门架结构
25
5 预应力混凝土板柱结构
27
5.1 设计的一般规定
27
5.2 计算要求
29
本规程用词说明
33
3.1.1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3.1.1-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3.1.1-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1 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 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系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 和0.30g的地区。
3.1.5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下,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应加入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结构不利时,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1.2;有利时应取1.0。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3.1.5取用。
3.2.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由表3.2.2确定。
4.2.2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端,考虑受压钢筋的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抗震等级χ≤0.25h0 (4.2.2-1)
二、三级抗震等级χ≤0.35h0 (4.2.2-2)
且纵向受拉钢筋按非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HRB400级钢筋)或3.0%(HRB335级钢筋)。
4.2.4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非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A′s和As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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