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
、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
统文化等。
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
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
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2.4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
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
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2.5 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3.2.6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
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5.1 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
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4.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
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4.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
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
理措施。
4.1.4 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
4.1.5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内容。
4.3.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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