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3-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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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方案设计的基本规定,再生水水源,回用分类和水质控制指标,回用系统,再生处理工艺与构筑物设计,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方案设计基本规定
9
4 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和水质控制指标
11
4.1 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11
4.2 水质控制指标
12
5 污水再生利用系统
16
6 再生处理工艺与构筑物设计
18
6.1 再生处理工艺
18
6.2 构筑物设计
21
7 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23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24
1.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应确保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5.0.6 再生水厂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放排入水体时,应满足相应水体水质排放标准的要求。
5.0.10 再生水厂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爆、消防、防噪、抗震等设施。
5.0.12 再生水的输配水系统应建成独立系统。
6.2.3 各构筑物上面的主要临边通道,应设防护栏杆。
7.0.3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7.0.5 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0.6 再生水厂的主要设施应设故障报警装置。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7.0.7 在再生水水源收集系统中的工业废水接入口,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和控制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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