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02-2011: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2.3 砌体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品种混杂的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4.3.6 砌体结构采用的锚栓应为砌体专用的碳素钢锚栓。碳素钢砌体锚栓的钢材抗拉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注:性能等级4.8表示:fsTk=400mPa;fyk/fsTk=0.8。
4.4.3 钢丝绳的强度标准值(frTk)应按其极限抗拉强度确定,并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以及不低于90%的置信度。钢丝绳抗拉强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4.5.2 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分别符合表4.5.2-1或表4.5.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5.3 对符合本规范第4.5.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的纤维材料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作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5.2-1或表4.5.2-2的规定。
1 抗拉强度标准值。
2 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正拉粘结强度。
3 层间剪切强度。
4.5.5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4.6.1 砌体加固工程用的结构胶粘剂,应采用B级胶。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6.2 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及粘贴钢板、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规定的对B级胶的要求。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胶粘剂。
4.6.3 种植后锚固件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在承重结构的后锚固工程中,不得使用水泥卷及其他水泥基锚固剂。种植锚固件的结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4.7.5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其粘结剪切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5%相对湿度环境条件下,采用钢套筒粘结剪切试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规定的方法进行;老化试验持续的时间不得少于60d。老化结束后,在常温条件下进行的剪切破坏试验,其平均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m级砂浆不得大于15%。
2 Ⅱm级砂浆不得大于20%。
4.7.7 配制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用的聚合物原料,必须进行毒性检验。其完全固化物的检验结果应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
9.1.7 碳纤维和玻璃纤维复合材的设计指标必须分别按表9.1.7-1及表9.1.7-2的规定值采用。
10.1.4 钢丝绳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10.1.4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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