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92-2010: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0-07-15
实施日期:2011-02-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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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共11 章, 1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符号、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基本规定、荷载、地基基础、井口房及井颈、提升机房、找桥和地道、转载站、储煤场等。
1 总则
10
2 符号
12
3 建筑设计
15
3.1 一般规定
15
3.2 建筑构造
15
3.3 防火设计
18
3.4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
19
3.5 行政及公共建筑
23
3.6 居住区
27
4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28
4.1 一般规定
28
4.2 结构分析
28
4.3 结构布置及构造要求
29
5 荷载
31
5.1 荷载分类
31
5.2 荷载组合
31
5.3 永久荷载
32
5.4 楼(地)面活荷载
33
5.5 吊车荷载
35
5.6 风、雪荷载
36
5.7 堆料荷载
37
6 地基基础
39
6.1 一般规定
39
6.2 地基计算
39
6.3 采空区
43
6.4 山区地基
45
6.5 软弱地基
47
6.6 湿陷性黄土地基
52
6.7 基础
53
7 井口房及井颈
55
7.1 井口房
55
7.2 井颈
55
8 提升机房
58
8.1 结构布置
58
8.2 结构计算
58
8.3 构造要求
61
9 栈桥和地道
63
9.1 结构布置
63
9.2 结构计算
63
9.3 钢桁架
65
9.4 地道
71
10 转载站
72
10.1 一般规定
72
10.2 结构计算
72
11 储煤场
74
11.1 一般规定
74
11.2 结构计算
75
11.3 构造要求
76
附录A 柔性胶腔式桩端后注浆工法钻孔灌注桩
78
本规范用词说明
80
引用标准名录
81
1.0.4 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年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仍应按50年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3.3.2 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 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5 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3.5.3 井口浴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井口浴室内必须设置太阳灯室。
6.4.1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不得建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内涝低洼、岩溶土洞发育、地陷、地裂及断裂通过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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