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85-2010: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4 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3.0.10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4.1.1 勘察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严禁单人进行作业。
6.1.9 水域勘察作业定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6.3.2 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水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雾或浪高大于1.5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严禁抛锚、起锚、迁移和定位作业,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漂浮钻场接送作业人员;
2 浪高大于2.0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漂浮钻场严禁勘探作业;
3 5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勘察作业;6级以上大风或接到台风预警信号时,应立即撤船回港;
4 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度汛。
8.1.5 堆载平台加载、卸载和试验期间,堆载高度1.5倍范围内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8.1.7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由持上岗证的人员指挥和操作,人员严禁滞留在起重臂和起重物下。起重机严禁载运人员。
9.1.5 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人员或警戒船。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
10.2.1 钻探机组迁移时,钻塔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11.1.3 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严禁带电作业。
11.2.5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开关箱,一个开关箱严禁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2.1.1 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2.2.7 放射性试剂和放射源必须存放在铅室中。
12.3.5 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12.5.2 爆炸、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作业证书。
12.6.5 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必须双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12.8.5 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和有害气体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和地表水体排放。
13.2.1 住人临时用房严禁存放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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