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83-2010: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4 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并应与选煤厂服务年限相适应。选煤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3.2.1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选煤厂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应超过15人,总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楼梯间不应封闭;
3 生产系统的落煤筒、煤仓、转载点,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用。
4.0.10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正常情况下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时,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2)标准值大于4kN/m²的屋楼面的活荷载,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3)设备中的物料的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4)堆(储)料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5)静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2,动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6)温度作用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0;
7)安装检修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5.2.4 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地下式箱体结构应按荷载基本组合进行抗浮验算。对抗浮力有利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中的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6.1.10 主厂房内捞坑或角锥池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严禁将两种支承方式混合使用。
6.4.8 厂房内的楼梯不得支承在填充墙上。
7.2.15 煤仓结构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对其中薄壁构件尚应计算水平、竖向及其他控制结构安全的截面承载力计算。
8.2.3 各种煤泥水水池及泵房均应按荷载基本组合进行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并应按荷载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及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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