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2.0.1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 井下主排水泵;
2 下山采区排水泵;
3 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 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 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 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9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OO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1.1 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2.1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不应敷设电缆。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简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9 风管或水管上不应悬挂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体。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风管、水管上方,二者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5.1.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5.1.4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4 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
5 硐室通道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铁门;
6 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6.1.4 采区变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备设一个出口,并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3.1 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采区低压电缆严禁乘用铝芯。
7.1.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7.1.2 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1.3 井下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作用于信号。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 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缘监视保护装置;
3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7.1.4 井下低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 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3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与远方控制装置;
4 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7.1.5 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
7.2.1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佥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
7.2.8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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