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1.1 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施工。
4.1.2 管道施工开挖时:遇到地下已有其他管线平行或垂直距离接近时,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核对其相互间的最小净距是否符合标准。如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危及其他设施安全时,应向建设单位反映,在未取得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同意时,不得继续施工。
4.1.3 挖掘沟(坑)如发现埋藏物,特别是文物、古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施工单位等严禁在该地段内继续工作。
4.1.5 当管道沟及人(手)孔坑深度超过3m时,应适当增设倒土平台(宽400mm)或加大放坡系数(图4.1.5)。
4.1.8 通信管道工程的沟(坑)挖成后,凡遇被水冲泡的,必须重新进行人工地基处理,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9 凡设计图纸标明需支撑护土板的地段,均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遇下列地段应支撑护土板。
1 横穿车行道的管道沟。
2 沟(坑)的土壤是松软的回填土、瓦砾、砂土、级配砂石层等 。
3 沟(坑 )土质松软且其深度低于地下水位的。
4 施工现场条件所限无法采用放坡法施工而需要支撑护土板的地段,或与其他管线平行较长且相距较小的地段等。
4.1.10 挖沟 (坑)接近设计的底部高程时,应避免挖掘过深破坏土壤结构,如挖深超过设计标高100mm,应填铺灰土或级配砂石并应夯实。
4.1.11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堆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置。
2 堆土不应紧靠碎砖或土坯墙,并应留有行人通道。
4 堆置土不应压埋消火栓、闸门、电缆(光缆)线路标石以及热力、煤气、雨(污)水等管线的检查井、雨水口及测虽标志等设施。
5 堆土的坡脚边应距沟(坑)边40cm以上。
6 堆土的范围应符合市政、市容 、公安等部门的要求。
4.1.12 挖掘通信管道沟(坑)时,严禁在有积水的情况下作业,必须将水排放后进行挖掘工作。
4.1.13 挖掘通信管道沟(坑)施工现场,应设置红白相间的临时护栏或醒目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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