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废止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7-05-01
废止日期:2020-01-01
入库日期: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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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的原则、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通信管道容量的确定、管材选择、通信管道埋设深度、通信管道弯曲与段长、通信管道铺设、人(手(孔设置、光(电)缆通道、光(电)缆进线室设计.
l 总则
6
2 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的原则
7
3 遇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8
4 通信管道容量的确定
10
5 管材选择
11
6 通信管道埋设深度
12
7 通信管道弯曲与段长
13
8 通信管道铺设
14
9 人(手)孔设置
16
10 光(电)缆通道
18
11 光(电)缆进线室设计
19
本规范用词说明
21
2.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0.4 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预埋通信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连接。
2.0.5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
2.0.6 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通信管道或通道;当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并预留过街管道,或根据具体情况建设。
3.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5 应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
3.0.3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6.0.1 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0.1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保护。
6.0.2 进入人孔处的管道甚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0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不应小于0.30m。
6.0.3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通信管道埋设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
1 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
2 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表3.0.3的规定时。
3 地下水位高度与冻土层深度对管道有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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