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35-2006:高耸结构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4 高耸 结构设计 时 ,应 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 生的后果 (危 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 )的 严重性 ,采 用不 同的安全等级。高耸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3.0.4的 要求。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ο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
1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 用年 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 ,不应小于1.1。
2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 用年 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 ,不应小于1.0。
注 :对特殊高耸结构,其安全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系数应 由建设方根椐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且不应低于本条的要求。
4.2.1 垂直作用于高耸结构表面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
4.4.1 基于结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1.1条的规定将结构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按第3.1.3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5.1.1 钢塔架和桅杆结构(以下简称钢塔桅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稳定和变形验算。
5.1.2 钢塔桅结构选用的钢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CB 50017的要求。
6.5.5 混凝土塔筒应配置双排纵向钢筋和双层环向钢筋,且纵向普通钢筋宜采用变形带肋钢筋,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表6.5.5 的规定。在后张法预应力塔筒中,应配置适当的非预应力构造钢筋,如有较多的非预应力受力钢筋,则可代替构造钢筋。
6.5.6 纵向钢筋和环向钢筋的最小直径和最大间距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7.1.1 高耸结构的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高耸结构的地基基础均须进行强度计算(包括抗压和抗
拔);除表7.1.1中的高耸结构外,其他高耸结构均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有特殊要求的高耸结构尚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或抗倾覆稳定验算。
注: 1 表中地基主要受力层指条形基础底窗下深度为3b;独立基础下为1.5b(b为基础底面宽度),且厚度不小于5m范围内的地基土层。
2 表中所列高耸结构如有以下情况时,仍应做地基变形验算:
1) 在基础面及附近地面有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2) 软弱地基上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3)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
7.1.3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7.1.4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荷载效应的准永久值组合,当风玫瑰图严重偏心
时,取风的频遇值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
3 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和斜坡的稳定及滑坡推力、地基基础抗拔等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
组合,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挡墙截面厚度、计算基础或挡墙内力、确定配筋和桩身截面、配筋及进行材料强度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
7.2.5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7.2.5的规定采用,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规范另行确定。
7.4.1 承受上拔力和横向力的独立基础、锚板基础等,均应验算抗拔和抗滑稳定性。
扩展基础承受上拔力时,在验算其抗拔稳定性的同时,尚应按上拔力进行强度和配筋计算,并按计算结果在基础的上表面配置钢筋,配筋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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