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33-200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3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固施工。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1.0.5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必须经过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2.0.1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3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5.1.2 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5.2.9 试块应在现场从浇筑中的混凝土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基本相同。
5.2.10 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³时亦应取一组;
3 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6.1.1 杆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设计。组立过程中,应采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
6.2.1 铁塔基础符合下列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
1 经中间检查验收合格;
2 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
3 整体立塔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防止基础承受水平推力的措施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允许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0% 。
6.3.1 混凝土电杆(指离心环形混凝土电杆)及预制构件在装卸及运输中严禁互相碰撞、急剧坠落和不正确的支吊,以防止混凝土产生裂缝和其他损伤。
7.1.1 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
7.3.1 在张力放线的操作中除遵守以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试行)》SDJJS 2 中的规定:
1 电压等级为330kV 及以上线路工程的导线展放必须采用张力放线;
7.4.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
7.4.2 当导线或架空地线采用液压或爆压连接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许可证。连接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在压接管上打上操作人员的钢印。
7.4.3 导线或架空地线,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金具配套接续管及耐张线夹进行连接。连接后的握着强度,应在架线施工前进行试件试验。试件不得少于3 组(允许接续管与耐张线夹合为一组试件)。其试验握着强度对液压及爆压都不得小于导线或架空地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 。
对小截面导线采用螺栓式耐张线夹及钳压管连接时,其试件应分别制作。螺栓式耐张线央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0% 。钳压管直线连接的握着强度,不得小于导线设计使用拉断力的95% 。架空地线的连接强度应与导线相对应。
7.4.5 导线切割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割导线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7.4.8 接续管及耐张线夹压接后应检查外观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爆压管爆后外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割断重接:
1)管口外线材明显烧伤,断股;
2)管体穿孔、裂缝。
5 校直后的接续管如有裂纹,应割断重接;
7.7.3 光缆架线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缆架线施工必须采用张力放线方法;
9.2.2 线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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