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年版)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2 普通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按表3.1.2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3.1.8 胶合木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按表3.1.8的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3.1.11 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设计轻型木结构构件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11要求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3.1.1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 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
3.3.1 承重结构用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2.1 普通木结构用木材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普通木结构用木材,其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表4.2.1-1和表4.2.1-2采用;
2 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2.1-3采用;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表4.2.1-4规定的调整系数;对于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本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尚应乘以表4.2.1-5规定的调整系数。
注:计算木构件端部(如接头处)的拉力螺栓垫板时,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局部表面和齿面”一栏的数值采用。
注:1 当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荷载进行验算;
2 当若干条件同时出现时,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4.2.9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比限值。
7.1.5 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7.2.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屋面木基层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斜放檩条并设置密铺屋面板,檐口瓦应与挂瓦条扎牢;
2 檩条必须与屋架连牢,双脊檩应相互拉结,上弦节点处的檩条应与屋架上弦用螺栓连接;
3 支承在山墙上的檩条,其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节点处檩条应与山墙卧梁用螺栓锚固。
7.5.1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防止桁架侧倾,保证受压弦杆的侧向稳定,承担和传递纵向水平力。
7.5.10 地震区的木结构房屋的屋架与柱连接处应设置斜撑,当斜撑采用木夹板时,与木柱及屋架上、下弦应采用螺栓连接;木柱柱顶应设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扁钢连接(图7.5.10)。
7.6.3 当桁架跨度不小于9m时,桁架支座应采用螺栓与墙、柱锚固。当采用木柱时,木柱柱脚与基础应采用螺栓锚固。
8.1.2 层板胶合木构件应采用经应力分级标定的木板制作。各层木板的木纹应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8.2.2 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胶合木构件时,本规范表4.2.1-3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表8.2.2的修正系数,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木构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按表8.2.2乘以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修正系数0.9。
11.0.1 木结构中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潮和通风措施: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图11.0.1-1和图11.0.1-2);
4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孔洞;
5 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6 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11.0.3 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进行药剂处理。
1 露天结构;
2 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 檩条、搁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 白蚊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构件;
5 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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