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53-2011: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0.1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掘进穿过软岩、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针对不良地层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0.12 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的临时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破碎围岩区域应采用管棚、预注浆等超前支护;
2 在较破碎围岩区域应采用锚喷或金属支架支护;
3 在易风化岩区域应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并及时封闭;
4 在膨胀岩区域应采用先让后抗,锚喷隔绝水源或金属支架支护;
5 支架间相互连接应牢固,背板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
6 临时支护应紧跟掘进工作面。
4.6.1 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
5.2.1 斜井、盲斜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提升矿车时,井口应设与提升机连锁的阻车器;
2 井口下20m内及掘进工作面上方30m内,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看管;
3 斜井内人行道侧,应每隔30m~50m设躲避硐室。
5.3.1 斜井反井施工,工作面与井底之间必须设信号装置。电耙出碴或反井提升时,井筒内严禁行人。
6.1.3 用钻爆法贯通对穿、斜交及立交巷道时,应准确测量贯通距离。当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作业;爆破前,应在通向两个工作面的巷道中设安全警戒,待两个工作面的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区域后,方可起爆。
6.1.4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任一工作面进行爆破前,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能进行爆破。
7.1.2 天井、溜井施工,应采用导爆管、磁电雷管起爆器起爆,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7.1.3 天井、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7.2.5 高度小于15m的天井、溜井,采用锚杆悬吊平台法施工时(图7.2.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机房、停罐水平和吊罐之间,必须装设信号装置;信号线不得设在吊罐钢丝绳孔内;吊罐升降时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8.4.2 采场天井、溜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距30m以内同时施工的天井、溜井,应错开爆破时间并设警戒。任一工作面进行爆破前,应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后,方能起爆;
2 天井、溜井施工距上水平巷道小于7m时,应在贯通位置设明显标志,爆破时设警戒哨。贯通距离不应小于2m,若围岩条件较差,则不应小于3m。
10.1.1 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1 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
2 接近可能与地表水体或地下水系、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裂隙;
3 接近被淹井巷、老窿;
4 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段;
5 接近隔离矿柱;
6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段发现有突水预兆。
10.2.3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井巷的作业安全,并应预先布置避灾路线,必要时设置防水闸门。
10.2.4 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在静水压力大于1.6MPa的地区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孔口管、三通、阀门、水压表等,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并用1.2倍静水压力进行压水试验,合格后方可钻孔探水。当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钻进。
11.2.3 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人所占吊桶底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12m2,吊桶净高不得小于1.1m;
2 人员在井筒内检查设备、设施时,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大于0.3m/s;
3 稳绳终端和钩头连接装置上方,应设缓冲装置;
4 提升钩头必须设有防止吊桶梁脱出的安全闭锁装置。
11.7.4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地面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不得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采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得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
11.8.1 提升信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提升机,均应有独立的、声光兼备的信号系统;
2 信号电源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并有电源指示灯;
3 信号应清晰、易辨;
4 竖井井筒施工时,每个工作地点都应设置信号装置;各工作地点发出的信号,必须能准确辨识;
5 竖井吊桶提升,应设置井盖门安全信号,当吊桶上升距井盖门40m~50m时,应发出有声信号;竖井罐笼提升,安全门与提升信号系统应设置闭锁装置;
6 运送人员的斜井人车,必须装设可在运行途中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斜井多水平提升,各水平应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能准确辨识;甩车场应设置信号装置,甩车时必须发出警号;
7 提升信号必须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井下与提升机房直接用信号联系。
11.9.7 天井、溜井口及危险地段,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并有明显的灯光警示。施工设备用的照明装置应保持完好。
12.4.2 井下施工时,作业地点的噪声超过噪声声级卫生限值时,应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技术措施减少噪声危害,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具。
12.5.2 井下氡及其子体的浓度超过卫生限值时,必须采取通风排氡、控制和隔离氡源等技术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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